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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沪农委[2012]222号)


各区县农委、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近期,各地非法捕捉、倒卖、走私、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规范本市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12]65号)要求,在本市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捕捉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规范本市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特许利用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积极营造本市良好生态文明氛围和良好城市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各区县、单位要组织开展打击针对本辖区内河道、湖泊等天然水域捕捉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二)市渔政处要全面清查本市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单位的证书有效情况、物种数量及品种变更、日常管理及工作档案等情况。

  (三)各区县、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市场、餐厅等区域进行认真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各类无证从事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专项执法行动要重点加强对红珊瑚、大鲵、松江鲈鱼等重点、敏感物种特许利用的检查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高度重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单位要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执法,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要加强信息互通,及时通报掌握的信息,适时组织市、区县联合检查;要积极争取公安、海关和林业部门支持,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海关、公安部门通报涉及走私、犯罪等的情形,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同时要落实督促检查措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及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同时做好迎接省际间互查和农业部抽查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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