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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 〔本级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并在3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24小时值守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单位应急预案〕下列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通信、广播电视、江河堤防、水库大坝等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休闲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经营管理单位;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
  (六)前五项规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应当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隐患排查、风险源安全分析,明确具体的防范措施、处置程序和责任范围,进行必要的推演、专家评审,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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