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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渝财教〔2012〕124号)


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渝委发〔2012〕11号,以下简称为《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民办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及方式
  1、补助范围:达标(含达标)以上全日制民办高职院校。
  2、补助方式: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学生人数计算补助资金,并以项目方式下达学校。
  3、高职院校过渡期间举办的中职教育,其中职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按同类中职学校的相关标准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适当兼顾办学层次、专业类型等因素,分类确定,逐步到位。
  1、办学层次:根据国家和我市对高职院校办学水平的认定,将高职院校划分为示范、骨干院校(含国家级和市级,下同)和一般院校两个层次。
  2、专业类型:根据高职院校的主打专业类型,将高职院校分为理工类和文科类院校。理工类院校是指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医药卫生、轻纺食品、艺术设计、体育传媒等专业为主的学校。文科类院校是指以财经、文化教育、公共事业、旅游、法律等专业为主的学校。
  3、示范、骨干院校和理工类院校的标准适当高于一般院校和文科类院校。具体标准为:(略)
  三、经费保障
  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由市级和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80%,区县承担20%。
  四、开支范围
  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提升学校内涵发展,重点用于教学、实训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正常运转等方面,严禁用于捐赠和基本建设。
  五、监督管理
  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要加强财政补助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学籍管理,严禁通过虚假学籍、隐瞒流失学生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民办高职院校举办方不得抽逃资金,不得冲抵学校现有教育教学投入水平,严禁出现“挤出”效应。
  各相关部门将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财政补助公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审计,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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