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2]246号)
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和《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纲》的规定,《种子检验员证》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两年审查一次。为做好2012年度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种子检验员证》届满两年的,必须参加定期审查。本次审查范围为2006-2011年取得的检验员证。
二、定期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内容包括检验知识更新、检验能力保持等情况。
(一)检验知识更新审查,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为主。两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0小时,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种子质量方面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种子检验新知识和新方法、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等。
(二)检验能力保持审查,以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的工作量、工作表现为主。两年累计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时间扦样员和田间检验员不少于100小时,室内检验员不少于600小时。
三、申请定期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
(二)种子检验员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总结;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四)受聘检验机构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四、检验员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审查。审查申请材料由持证检验员提出申请,所在检验机构初审后统一报市种子管理总站,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本次审查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申报材料要求:
(一)种子检验员证定期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可从“上海农业技术网”下载,用A4纸打印。“检验知识更新栏”填写获证或上次年审以来检验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包括何时参加何单位组织的学习、学习内容、学时等。“检验能力保持栏”填写获证或上次年审以来从事该项检验工作的时间。“申请人声明”栏由申请人本人签字(名字不得打印)。“初审意见”和“审查结论”栏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