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县、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任务。保税区、高新区,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区域,制定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从省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对新建项目一律采用LED照明产品,对非LED照明工程在3年内完成改造,并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
(三)严格保证推广应用工程质量。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列入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优先采用能效高、本地配套程度高、符合要求的本市企业产品。严格技术准入条件,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在合同期内要优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废旧灯具处置严格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协调领导,成立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领导协调小组。为加快推动应用高效节能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在公共领域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和创建“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工作的协调和领导,成立由郑通声常务副市长为组长,林依民、李耿坚、徐凯副市长为副组长,郑晓奇、张胜光、王槐峰副秘书长,保税区、高新区,各区县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公路局、市工业经济带开发建设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地税局、汕头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汕头市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协调工作。
(二)贯彻落实各级财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国家、省财税激励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争取列入各级财政的奖励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符合规定的节能服务企业,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
(三)贯彻落实地方财政支持和会计核算政策。市、县(区)财政从随电费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中解决LED照明改造工程的资金来源。各业主单位依据合同并按财政资金支付有关规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改造费用。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四)加强公共照明领域配套审核、准入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建设设计部门负责调整设计规范,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新立项待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实施中,从设计阶段入手,采用LED照明产品并在工程建设时实施。电网企业负责制定基于LED照明的最低能效标准,并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能效评价,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照明项目,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