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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大运精神,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发挥户外广告设施在公益宣传方面的阵地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和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支持、政策鼓励、适当补贴的原则,形成户外公益宣传工作的常态化机制,确保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引导和鼓励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参与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活动,实现户外广告经营和公益广告发布有机结合,大幅增加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数量和频率,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公益宣传覆盖面广、更新及时、主题鲜明的良好效果。

  三、户外公益广告主题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需要进行户外公益宣传的,应将宣传主题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后,上报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市城管局根据市委宣传部确定的主题内容统一安排户外公益广告发布事宜。

  四、户外广告发布公益内容的具体规定: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在户外广告经营期间保留一定时段专门用于公益广告发布,采用按比例延长设置时间的方式补偿。

  1.新增户外广告或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有偿使用合同有效期满需继续保留设置的,采用合同约定公益广告发布事项,在拍卖中预留和约定不少于60天固定时段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由竞得户外广告设施的企业负责免费制作和发布公益广告。

  2.政府可保留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资源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日常维护和画面制作由市城管局负责。

  3.合同未到期的户外广告,通过延长合同期限予以补偿。对已与政府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且2012年后到期的户外广告,要求企业按政府指定时段每年免费发布60天公益广告,并负责免费制作发布,到期后按照1:1的比例予以延期。对公益广告时段在合同中已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再予以延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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