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内河航道、港口码头及物流园区建设。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通过公办民助、政府购买、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投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内河水运工程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经营性内河水运工程市场融资。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内河水运项目,享受同等补助政策,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
(十三)优化政策环境。规范港口规费的征收工作,为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提供基本资金保障。支持我市内河航运和港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内河航运和港口物流企业,推动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对运力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内河航运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内河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用地指标安排。对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河航道和港口建设项目,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办理土地手续。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航道建设,可免缴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积极尝试内河新港区建设与后方土地联动开发以及港口岸线资源有偿使用的方式,有效化解内河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困难。
(十四)完善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内河航道发展和内河港口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性线制(2005)规定》及《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适时启动《无锡市港口条例》等地方立法工作,依法保护内河水运资源,维护内河水运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行为,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水运装备建设,充分发挥水运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
(十五)保护岸线资源。科学制定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研究制定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保障内河港口可持续发展。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格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未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码头设施。港口岸线优先用于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加强对零星小码头占用优良岸线资源的整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控制,切实保护港口岸线资源及后方陆域;加强港口、岸线资源整合,全面统筹水运、港口、物流和城市发展,做到“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利用”,实现港口岸线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