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机电设备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6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机电设备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无锡市机电设备交易办法(试行)
为规范机电设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易范围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参股控股企业,或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适用本办法。
以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应当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国家对机电设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机电设备采购项目进入中心交易。
二、交易程序
机电设备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交易申请
1. 申请机电设备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招标条件,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心递交入场交易书面申请。
3.中心对符合招标条件的招标申请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件;不符合招标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招标文件备案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送交中心备案;需要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有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及歧视性规定。
3.经中心备案的招标文件,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三)信息发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设备名称、数量、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日期、货款支付方式、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