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监管,完善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妇联。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发挥社会群众团体优势,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两非”集中专项整治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单位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会同县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妇联等单位查处辖区的“两非”案件;督促乡镇人口计生办开展“两非”线索排查,落实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怀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孕产期和女婴成长全程服务制度,并做好相关制度要求落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按照统一安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制定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不落实举报奖励、有案不查、不处罚或随意减轻处罚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参与此次专项行动,定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抓好专项行动工作。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医疗保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单位每阶段要向主管部门报送一次本单位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的情况;各乡镇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阶段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本乡镇、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两非”专项行动的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制发工作简报,通报情况,交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