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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五)改革补偿机制。

  1.调整补偿渠道。将公立医院补偿由现行的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试点区县(自治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给予补偿。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的药事服务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补偿资金由医保和财政各承担50%;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总体上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按照6∶4分担,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各试点公立医院应将补偿资金结合本单位收入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员培训、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的投入政策。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和建设、购置标准,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等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逐年安排所需资金。政府对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作用,逐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扩大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医院的就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积极推进医保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在总额控制下,推进医保预付制,探索总额预付、按病种总额、按床日付费等医保付费方式,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药费用制约作用,促进第三方控费机制形成。加快推进医保市级统筹,逐步完善医保费用报销制度,方便群众及时报销。(责任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4.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其中,药事服务费由医保全额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费纳入医保按规定比例报销。调整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设的药事服务费,其总量必须低于取消的药品加成总量,不得变相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试点区县(自治县)调整医疗技术服务收费价格和增设药事服务费,采取备案制,由区县(自治县)物价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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