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餐馆、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费的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厨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纳入餐厨垃圾范围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 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宣传工作,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安装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四)按规定程序制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