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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无锡市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4.积极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重点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1〕52号)文件精神,围绕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要求,大力发展设施园艺、棚内蔬菜(瓜果)、葡萄、规模畜牧业(育肥猪、肉鸡等)、地方特色水蜜桃、水产品保险和相关产品责任保险。2012年无锡市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确保达到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的25%以上(含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以及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以外的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其中,对各市(县)、区及4家保险公司高效设施险种推进面的考核指标统一为25%。

  5.继续推进农机具保险。继续推进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工作,努力实现全省农机具保险全覆盖。加强财政、农机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协调配合,涉及财政保费补贴的农机险种,投保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后承办保险公司即应出具保单,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落实工作。

  6.继续推进渔业保险,继续完善渔船、渔民互助保险运行机制,加大险种创新力度,稳步扩大渔业保险承保面,逐步提高渔业保险保障水平,加强保费资金核算和管理,降低管理费提取比例,提高风险基金累计。认真组织船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工作,强化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农业保险运作规范程度

  1.规范保险统一条款。为确保风险的统筹与分散,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统一的条款、责任和费率,保险条款、责任和费率一经确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2.规范开展承保工作。基层组织在动员农户参保的过程中,要按“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农户意愿,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农民参加保险,也不得将是否参加保险与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挂钩。禁止镇村截留农户理赔款,禁止各级政府以理赔款抵交农户应交保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等要求落实到实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能繁母猪投保档案,对于未配带防疫码耳标的能繁母猪一律不予承保。

  3.规范理赔操作流程。为确保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和出险事实、责任理赔,对农业保险出险明细及理赔金额等重要信息,必须以方便群众监督的方式张榜公布,赔付资金应于定损后20日内支付到户,切实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的无公害处理,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能繁母猪、奶牛等一律不予赔付。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中死亡猪、牛等无害化处理费用不超过50元/头,政府和经办保险公司之间的分担比例原则上按联办共保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划分。其他畜禽按实际情况列支。无害化处理费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已获取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再进行补贴。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防疫、防病工作,努力降低能繁母猪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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