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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5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无锡市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运输车辆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以及特殊结构货车等重中型货运车辆。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督促工程运输单位落实有关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五条 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且证照齐全。

  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发包的,应当在承发包合同或者安全协议中明确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有关工程运输安全文明施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工程运输单位在自有车辆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时,可以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的其他工程运输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大门口设置警示桩、照明设施、减速标志、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以及有佩带安全标志且具有夜间反光功能服饰的人员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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