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教育局。指导帮助1000名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负责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将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就业统计工作纳入全市就业目标管理服务体系,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师范类毕业生资源、就业等情况。负责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源、就业和初、高中未升学毕业生资源的统计、分析,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劳动预备制实施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和职业指导工作。
(三)市民政局。安置复员退伍军人2500名。负责复退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将复退军人就业和统计工作纳入全市就业目标管理服务体系,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复退军人资源、就业等情况,建立完善复退军人就业统计台帐和形势预测分析制度。负责制定社区服务中长期规划,落实和促进社区开发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展民办非企业组织,为城镇就业提供岗位,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情况。建立低保标准、死亡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最新低保标准、享受低保待遇人员、死亡人员信息。
(四)市工商局。落实国家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支持1万名劳动者开展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绿色通道,依法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新登记开业和变更、注销、吊销单位的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职业介绍许可制度,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职介机构和非法职介行为。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情况统计制度,定期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情况。
(五)市国资委。新增城镇就业3000名。负责指导监管企业多渠道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管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负责做好监管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重点做好担保的关闭破产企业医疗保险费清欠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监管企业发展和劳动力需求中、长期规划,制定并落实监管企业年度净增就业岗位计划。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加强对困难企业改制、破产和调整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减员的指导,规范企业破产、改制程序,指导改制企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下岗职工和困难群体安置就业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六)市总工会。新增城镇就业3000人,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小额贷款,贷款金额400万元。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再就业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落实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完善三方协商机制,规范企业裁减职工行为,抑制就业转失业人员过快增长。组织各级工会对失业人员开展择业观宣传教育,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就业统计台帐,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人员就业状况调研分析。为困难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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