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卫医〔2012〕47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和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全国医疗管理工作会议、全省医院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医务公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56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56号)精神,制定我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定期公开发布社会关注的医疗服务质量、费用主要指标信息,进一步加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沟通,推动医疗机构改善服务,促使医疗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树立良好的医疗卫生行业形象;通过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让广大群众了解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获得清晰可信的医疗服务信息,更加方便广大患者选择就医,形成医疗市场公平、公正、良性竞争氛围,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二、信息公布原则
医疗机构运行信息公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公布原则。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布;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行信息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中医院以及妇幼保健机构14个单病种等主要医疗保健服务信息仍按照原上报途径和要求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外公布。
(二)分类公布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级别和类别统一、集中对外公布有关信息,既要便于同级、同类医疗机构相互对照、比较、学习和监督,也要便于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控和管理,更要方便患者查阅、比较和选择。
(三)定期公布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公布制度,至少每季度对外公布一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中、下旬,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对外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报纸、广电、网络等各种媒体同步对外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每月对外公布一次。
三、执行对象范围
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
四、公布信息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与老百姓密切相关、容易理解的适宜指标信息进行公布,包括工作量、医疗质量、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等,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级以上医院对外公布的信息(附件1)应至少包括:公布周期内的日均门诊工作量、急诊工作量,专家门诊每天人均诊疗人次,平均每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平产人均医疗费用、剖宫产人均费用,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不可报销费用比例、个人自付比例等医疗信息。同时,我市确定二级医院急性胆囊炎、甲状腺机能亢进、老年性白内障、脑梗塞、腰椎间盘突出症等5个单病种须定期公布医疗服务信息(附件2),主要包括:期内出院病人数、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季人均出院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等。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服务信息和运行信息公布的指标内容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由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该类机构的功能和任务自行确定后对外公布。
五、执行时间
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公布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首次公布2012年第二季度的医疗信息。请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管中心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前将汇总后的上一季度《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信息汇总表》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汇总表》发送至我局医政处邮箱:wsj.yzkj@163.com。
六、有关要求
1. 高度重视。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院主管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建立医院主要运行指标定期公布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责任体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阳光医疗服务”。
2.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快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尽快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医疗服务实时监控、区域协同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医疗机构主要运行信息公布的效率、准确率,达到信息公开目的。
3. 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信息的统计、上报、公布工作,要明确职能部门、落实责任到人,要督促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规定按时、如实上报,并按时公布。要建立健全督导检查考核制度和机制,将各医疗机构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公布信息的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大型医院巡查、医院评审、院务公开考核、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范围,加强督查考核,对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医疗服务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要予以表彰,对未按时上报或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实效。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医疗机构主要运行指标公布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做好指标信息的分析比较工作,更好地帮助患者选择就医。请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2年5月5日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上报我局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