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锡卫规财〔2012〕2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结合我局制定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锡卫规财〔2012〕17号)精神,现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药事工作管理,强化组织制度建设,尽快建立或完善本单位药事委员会,并于4月30日前将药事委员会成立或调整文件报无锡市医疗机构联合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药招办”)备案,同时报由本单位分管院领导及药事委员会负责人签名、加盖药事委员会印模的备案函一份。
二、规范药品备案申报程序
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新上市的药品或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均应通过备案方式采购。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拟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须经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有记录),并按规定填写《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不得空项、分页;药事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应亲笔签名,并加盖药事委员会印章及医院公章。备案采购药品原则上一个季度评审一次,各医疗机构应于每年2(5、8、11)月15日前,书面递交药品备案采购申请。
市卫生局按季度汇总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经组织临床、药学和采购管理专家论证通过后报省卫生厅。
三、严格执行网上统一采购制度
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严禁网下采购。通过备案方式采购的药品不得转供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应通过上述程序另行申请。
请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单位《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并按规定递交药招办。
联系人:李翔,联系电话:82733660,联系地址:金城路399号市急救中心,邮编:21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