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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

  1.在海淀区购置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资金分年度支付。
  2.在海淀区租用办公楼宇、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可享受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企业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第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引进企业申请海淀区其它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股权投资基金等,支持其在海淀区长期稳定发展。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金融、股权投资、商业服务、科技中介、文化创意等重点企业,其支持措施按我区现有相关支持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对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重点引进企业,可按“一企一策”原则由区投资促进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在重点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荐机构和引荐人(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经海淀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点引进企业的财政奖励与补贴,由新引入企业向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提出政策支持申请,区投资促进局与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进行会商,制定建议支持方案并提交税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点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投资促进局申请相应支持政策和服务。区投资促进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审查与审批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和机构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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