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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企业服务。

第四章 重点企业引进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重点引进企业支持政策:
  (一)总部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企业销售中心年收入达到5亿元,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京商务资字〔2009〕15号)执行。
  (二)重点产业领域内龙头、骨干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年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且在海淀区注册后三年内年度区级财政贡献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三)重点产业领域内高成长性企业当年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达到30%以上。
  (四)全球500强企业、重点产业领域龙头企业区域性研发中心项目,应为独立注册的法人机构,且原则上两年内人员规模达到100人,或办公面积达到1000平米以上。
  (五)主动引入的国际知名或在国内行业领先的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代理、产权交易、技术转移服务、会计、税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以及为科技产业发展服务、提供行业信息咨询、研究制订行业标准、促进产业链发展和上下游企业合作的重要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等组织。
  第十三条 重点引进企业如需申请本办法资金奖励支持,原则上应为当年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此前已经注册但税务关系当年首次迁入海淀区的企业。
  第十四条 重点引进企业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优先推荐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并享受人才引进、高管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协调服务。
  (二)可纳入区行政审批事项快捷办理“绿色通道”,由区投资促进和税源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税源建设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办公空间、产业化用地需求,解决项目落地或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重点企业的产业用地需求,需符合区政府确定的相关准入条件。
  (三)能为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贡献并持续在海淀发展的重点新引进企业,可根据其对海淀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对短期内虽不能形成明显税收贡献,但符合高端要素聚集、高端创新人才创业或符合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策源地建设要求的关键项目及企业,可申请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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