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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重点企业服务和引进支持办法的通知

  (三)与科技产业发展高度结合的金融服务业、科技中介等行业。
  (四)其它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领域。

第三章 重点企业范围和服务措施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并由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可列为海淀区重点企业:
  (一)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突出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供的企业区级财政贡献排名情况进行推荐。
  (二)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及其它各种类型企业总部或下属骨干企业、驻区重要金融、商务服务业、重点投资机构、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创业企业等由各牵头主管委、办、局进行推荐。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推荐的其它重点企业。
  第七条 重点企业原则上是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国税、地税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存在偷逃税、欠缴税款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列入重点企业名单。
  第八条 区重点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每两年更新一次。期间新引进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通过后可享受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第九条 海淀区重点企业可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各项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并由区政府相关部门拟定具体措施,实施以下八项制度服务:
  (一)重点企业区长联系制度。(责任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投资促进局)
  (二)重点企业座谈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三)重点企业联谊制度。(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四)行政事项快捷办理制度。(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重点企业子女教育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教委)
  (六)重点企业高端人才引进协调服务、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七)重点企业卫生和医疗健身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体育局)
  (八)公益宣传制度。(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重点企业日常联系服务窗口设在海淀区投资促进局。
  第十条 海淀区各街镇同时为辖区内海淀区重点企业做好服务。街镇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街道乡镇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海淀园(区科委)与街镇委办局联动服务促进核心区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环境改造、属地协调、子女就学、工作居住证等日常服务。街镇在税源建设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为重点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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