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我市从2012年9月1日起,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符合新《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产品及相关技术参数要求,并符合注册登记的其他申请手续;
(二)市民8月31日前购买的旧《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必须在9月底前完成注册登记,逾期一律不予登记;
(三)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不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自行车,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防盗备案登记(治安财产实名制登记)。
六、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监管,凡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依法予以取缔;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八、质监部门要对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九、经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
十、市民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尽早更新淘汰在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车。
生产、销售企业也应当主动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销售召回的“超标”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