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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设计最高车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2012年9月1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停止使用原有《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旧《备案表》”),启用新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新《备案表》”)。

  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与检测、申报的一致性,严格落实刻制编码责任,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企业应该主动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骑行方法及注意事项;

  (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电动自行车产品销售的调整,9月1日起不得再在本市销售旧《备案表》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电动自行车经营资格,严格销售新《备案表》所列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9月1日起,所有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除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外,其外廓尺寸、整车重量还应当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的规定:前后轮中心距≤1350mm;前、后装饰件宽度≤500 mm;中轴长度≤400 mm;前、后轮胎宽度≤76.2 mm;整车重量(不含电池)≤55kg。凡不符合上述标准和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一律不准销售。违规销售的“超标”车,销售、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退、换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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