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至(五)政策的优惠期限暂定半年,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除已明确具体优惠对象的收费项目外,其余项目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为所有企业。执行期内,若国家、省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按就低原则执行。
三、强化对涉企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习、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资格评审、质量(计量)认证等并收取费用。
(二)重申各项涉企工作纪律。各级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严禁向企业摊派任何费用,严禁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严禁行政机关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三)切实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建立和完善涉企收费监测制度和监测情况反馈、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收费监测点、收费许可证、企业付费登记卡等在清费治乱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企业付费登记卡,对不持证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相关费用。严把收费年审关口,抓好涉企收费公示,从源头上规范涉企乱收费行为。
(四)合力加大涉企收费督查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服务发展、扶持企业大局出发,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和工作纪律,确保执行到位。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区、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违纪收费行为。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渠道,迅速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联合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坚决查处以各种名目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查实存在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各项减负政策纪律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