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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七、切实加强统计保障

  (一)坚持依法统计。统计部门作为政府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为被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继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统计调查对象自觉履行《统计法》意识,确保按规定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加大查处力度,对不依照《统计法》开展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力量。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统计职称。

  (二)强化统计宣传。统计部门要与新闻宣传机构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数据。要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设立统计数据发布栏目,及时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在线统计工作平台,深入解读统计数据,诠释统计指标。建立初步统计数据发布制度,满足各类统计用户的多层次统计需求。各县区新闻宣传机构要适时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实施统计部门系统内上下之间、统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挂职锻炼,提高统计干部的业务能力。加大统计干部的交流力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干部到地方任职,选派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干部到统计部门任职。加强对统计领导干部的管理,各县区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四)进一步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为满足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四大工程”建设经费和统计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民意调查、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着力改善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工作条件。

  (五)严格统计工作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促进统计部门工作到位、任务完成。充分发挥统计综合部门的作用,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专题向政府报告,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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