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加强对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城市环境和农村环境等方面的统计,客观反映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积极开展生态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生态市建设进展情况。加快开展环境保护支出统计,准确反映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七)认真做好各类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各类普查工作。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实搞准各类普查数据,摸清家底,为常规统计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基础数据。
四、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不断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未依法建立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
(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普查年度建立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各县区机构编制、民政、税务、质监和工商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实现基本单位名录库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的“无缝对接、实时共享”。
(三)规范管理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数据采集基础。加强数据报送环节的审核把关,强化对基层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市级统计数据以市级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审核认可,不得对外发布。
五、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市级服务业重点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统计网络,加强对县区对口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努力实现服务业统计向下延伸。各县区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服务、指导和协调力度,不断提升部门统计水平。
(二)全面实行在地统计。改革市区现行的统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在地统计。除少数特殊单位外,市区各类调查对象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的区政府(含园区管委会,下同)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强化统计机构建设,增加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在业务经费、工作条件上给予支持保证,确保在地统计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