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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二)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审定的公共平台的设备购置费和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政府按1:1比例分级负担。对经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认定的示范性创新项目,在享受北京市支持资金的基础上按20%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未获得中央财政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人才培训支持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
  (三)通过签订共建协议的方式,对每年达到承诺增长条件的骨干型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区域贡献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万元。对首次入选或新迁入海淀区的“中国服务外包领军企业”、“中国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和“中国服务外包年度突出贡献人物”,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四)经市商务委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推荐为海淀区重点企业,享受人才引进、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在海淀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用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依次不超过年度租金的30%、20%和10%,最高补助面积3000平方米。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服务外包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数据及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和认证,建立健全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撑体系。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分别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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