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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三)支持企业开展并购、联合重组。对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重点功能区建设

  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中关村科学城、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南部高端商务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加快土地整理、空间改造和业态调整步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主体围绕海淀区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专精特新”产业园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认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该领域的产业集聚度不低于50%。
  (二)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米。
  第十三条 支持“专精特新”产业园提升服务功能,鼓励产业园引进重点项目和企业,培育和壮大重点产业集群。
  (一)对产业园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改造办公空间、提升服务功能的年度新增费用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同时享受本条支持措施。
  (二)对于产业集聚效应显著的产业园,可根据符合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的规模、数量、区域贡献等情况,参照《海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街道乡镇服务经济建设工作的财政支持措施》及乡镇产业园投资促进政策,给予运营单位一定奖励。
  (三)对于符合产业定位,在产业园租用办公楼宇及厂房作为自用办公场地的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千人计划”企业等,自入驻年度起可连续三年享受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年度租金的30%,第二年补贴年度租金的20%,第三年补贴年度租金的10%,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各镇围绕海淀区重点产业发展建设“专精特新”产业园,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五条 鼓励街镇等各级政府为“专精特新”产业园以及入驻的海淀区重点创新型企业、“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千人计划”企业等提供良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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