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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加快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一)在海淀区重点产业领域内筛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优先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安排。
  (二)对利用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连续三年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度为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贷款利息的50%,年度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三)鼓励重点产业技术研究院引入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对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总规模25%的比例入股,最高金额1000万元。
  第八条 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领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加速成果转化和企业成长。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和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托服务于核心区发展的投融资机构,建立股权投资管理运营平台,主动发现、筛选、支持符合海淀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项目。
  (一)设立初创期投资基金。由政府全额出资设立,采用直投和跟投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跟进投资,支持海淀区初创期企业发展。
  (二)设立初创期参股基金(含天使基金)和成长期参股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通过采取对社会资本和基金管理机构适度让利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海淀区初创期、成长期企业。
  第九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高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在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重大项目中推广应用,鼓励区内企业联合开展集成创新示范应用。
  第十条 支持重点企业在海淀区做强做大。
  (一)对于“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可根据企业成长性、行业地位、区域贡献等情况,连续三年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
  (二)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总部注册在海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在海淀区建立办公、生产场地。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自建办公、生产场地的,可根据区域贡献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在海淀区购置自用办公、生产场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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