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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12〕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实现核心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的定位与目标,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有竞争优势的重点产业,促进科技与文化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以及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海淀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产业领域。重点领域及内容将根据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做强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五条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产业。
  第六条 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研发项目,可按照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0万元。对于组织、培育企业联合获得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可对其组织工作投入给予一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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