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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五)市政府对企业上市根据上市进展情况实行分阶段扶持,主要用于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中介费用的补贴。其中: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可的,补助20万元;在山东证监局完成报备或在境外形成上市企业主体的,补助20万元;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补助30万元。该专项资金由市金融证券办会同市财政局落实。

  (六)对成功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企业在境内外正式获准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融资额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再给予特别奖励5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市场再融资的(包括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迁入滨州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融资额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再给予特别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将30%以上的奖励资金用于捐赠慈善事业。以上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财政收入中列支。

  (七)市里设立上市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每上市一家公司2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给市金融证券办安排使用,用于业务培训、境内外证券市场考察、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等。

  (八)企业上市在证券市场上直接融资,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后,对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按融资额的1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享受相应奖励。对在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表彰。

  (九)对首发上市且融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上市功勋企业”称号;对完成上市工作任务目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记功或表彰。企业上市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加强对企业上市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集中资源优先支持企业上市。市金融证券办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及融资任务目标的督促、指导,做好全市企业上市工作规划、协调和调度工作。发改、工商、经信、国资、财政、商务、国土、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拟上市公司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手续、减少环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努力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推进企业上市的综合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鼓励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优惠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宽松的政策环境,不断开拓企业上市工作的新局面,为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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