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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

  4.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上市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境内外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工作,为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改制工作顺利进行,降低改制成本和减少不应有的损失,对进入我市辖区从事公司改制、上市辅导以及股票承销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备案制,经市金融证券办统一把关后再向企业推介。同时,建立市金融证券办、企业与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的有关问题。中介机构在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的同时,要将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证券办备案。中介机构要强化“自我约束、遵守诚信”的原则,努力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中介机构,市金融证券办与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上市融资创造良好环境

  为鼓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对以境内、外上市为目地的拟上市公司(与证券机构、律师、会计师签订保荐协议,并在市金融证券办备案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对企业上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的,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后给予支持。

  (二)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低限收取费用。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按规定程序无偿过户给改制后的公司使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办理。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止),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燃)气)。

  (三)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或转报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

  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四)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县(区)财政给予相应资金扶持。拟上市公司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问题致使债务规模偏大,影响企业上市进程的,当地政府要出面协调各方当事人,就债务处置、债务重组和转移担保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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