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一)支持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服务载体。对根据我区业态调整方向进行办公空间改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的服务载体,按照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二)加大在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功能区的孵化器建设力度,构建涵盖“孵化器-加速器-定制办公空间-购地自建”等在内的全方位产业发展空间支撑体系。
  (三)鼓励各类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对于为我区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实施租金减让的服务载体,可按照优惠后的实际租金额给予30%的补贴,补贴后的租金水平不超过当期市场水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
  (四)鼓励孵化器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100家以上且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100万元;对于年度在孵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且符合区域重点产业方向的科技型在孵企业数量占孵化器全部企业70%以上、成长性好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奖励孵化器50万元。对于成功引入留学人员企业的孵化器,按照每家企业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同一机构在一年内获得的上述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业发展。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设立专营机构,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多种类型的产品与服务。支持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在我区注册发展,为科技资本投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八条 积极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开展产业研究与决策咨询服务、参与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上述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不断优化区域发展环境。
  第九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信用体系,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专业咨询、市场拓展、人才引进等活动,可按照实际经费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