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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部门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以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市商务局。

  2012年4月,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资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政府。

  2012年5月至6月,我市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6月至7月,接受省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的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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