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2012年7月底以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要制定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于每月1日、10日、20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报市商务局。
2012年4月,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组织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同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聊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基础信息情况,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填写《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将所有申报企业的全套资料(包括《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市政府。
2012年5月至6月,我市将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核,填写《审核表》,并提出清理意见,将全套材料(包括市、县两级《审核表》、《自查表》、《申请书》)上报省商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2个月,限期整改结束后重新审核、再次申报,仍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2012年6月至7月,接受省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的检查验收。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县(市、区)、聊城经济开发区要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及其他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要按照规定的项目和原则严格审核,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审核意见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坚决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