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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创业型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于连续增加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效果显著的重点研发中心,按其上年新增研发经费最高30%比例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三)支持通过贷款融资方式进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按照实付利息最高50%进行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给予支持,包括:

  (一)支持企业开展专利成果转化,对于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实施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对制定、实施专利战略取得成效的企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的企业给予相关费用补贴,最高10万元。

  (四)推荐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对企业标准化工作予以支持,包括: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导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二)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取得有关部门的采标证书。根据企业采标水平、贯标情况以及采标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容量和产品复杂程度、重要性,每项采标产品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30万元。

  (三)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支持,获得一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获得二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获得三等奖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创业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

  (一)鼓励创业型企业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按其年度投资金额20%给予支持,最高资助金额100万元。

  (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及创业型企业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总投资大小给予资助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关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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