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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交流及国际化资源对接等活动,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对企业建立海外研发基地、设立分支机构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二)对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的与区域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和水平,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三)对企业出资搭建海外信息服务网络、建立海外科技园等平台设施给予支持,帮助区内企业“走出去”并提供相关服务,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平台建设费用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最多补贴三年;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成立国际化联盟,对其组织工作相关费用可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须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配合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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