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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提升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提升政务信息化办公水平,加强辅导和培训,及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信息、业务办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区域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整合政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征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建立公共信用平台,根据其提供信息数量和使用效果给予平台资助。引导中小微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等级,对其购买信用评级服务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七条 健全中小微企业专业化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中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各产业聚集区、“专精特新”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化平台。
  第十九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依托“智慧海淀”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对中小微企业信息交流、展示、采购信息化服务等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各街镇就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业务代办、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六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须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以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审批流程等。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内积极推动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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