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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谓“合格天使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业内公认的知名天使投资人和投资机构;成功投资5家以上高成长性企业;所投资项目主要为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经相关协会、社会组织推荐并经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确认。
  第八条 推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积极落实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精简企业审批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切实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改善融资服务

  第九条 改善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服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展,通过信用贷款风险补助、风险拨备补贴、业务增量补贴、担保补助等方式,鼓励科技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信用类产品、知识产权质押、投贷联动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条 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加强对中小企业上市的辅导与支持。积极推进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等融资方式。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机制,采用设立直接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等方式,通过向社会资本适度让利,引导社会资本集中支持海淀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环境建设。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机构发展。建立海淀区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服务示范平台,完善融资服务体系。
  其中,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措施具体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执行。

第四章 提供空间支持,降低创业成本

  第十三条 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在区域发展规划和新的功能区建设中配套适合各类中小微企业需求特点的发展空间。结合区域新增产业空间和业态调整方向,鼓励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等各类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第十四条 为“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我区开展早期创业投资活动提供集中办公区。对在我区租赁办公场地用于投资早期创业活动并进行孵化的合格天使投资人,给予最高5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2000平方米,年度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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