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是本部门、单位的一致意见。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提前报市政府批准,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须经市长同意。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各部门、单位承办上级各种会议、庆典和活动,应提前报告,严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经相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