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直属单位、部省属和双重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初、9月底或10月初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推进市政府近期重要工作。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一的上午召开,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二、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或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