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合理配置执法机关职责,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广电子政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以及新闻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