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部门之间或县(市)、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市政府研究协调。
十八、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为决策的完善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目标任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加强政府工作推进、协调、督查“三大体系”建设和抓工作落实的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做到于法有据,程序正当,权责一致,诚实守信。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行政措施。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