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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德政字〔201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德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患方之间因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妥善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并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管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 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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