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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要坚持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结余过多的,要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确保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要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市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保险行业协会、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省统一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要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将其他符合省、市规划的村卫生室逐步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将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且已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单位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同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支持政策;对其他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配合做好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的相关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管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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