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旅游船舶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对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审核、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
海事部门要加强对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监察职能,加大旅游船舶安全监督力度。
船舶检验部门要严把旅游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关,坚决杜绝低质量船舶进入水上旅游市场。
安监部门要对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与交通、旅游、公安、海事、港航、船检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和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市政、建设、规划、旅游、水库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公园及园林区等水域旅游船舶及水上游览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水上旅游企业要严格落实旅游船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建立健全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管理关口前移;要严格依法运营,杜绝安全事故。要严格落实禁限航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各旅游船舶必须在规定水域内航行,12人以上旅游船舶应在距岸不超过5海里范围内航行;严禁在发生水面蒲氏5级风以上、暴雨、浓雾、能见度小于500米等恶劣天气时航行;各水上旅游企业要采取一切措施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登船;严禁旅游船舶在不具备技术性能的情况下夜航;严禁船舶驾驶员酒后驾驶和超定额载客航行;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责任制度。
三、加强应急值班,做好应急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水上旅游企业要加强值班,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定应急联络人,确保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旅游船舶发生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将发生险情或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事故原因等向地方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旅游船舶不得离开事故现场,发生险情或水上交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或有关人员,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手段,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监督考核,认真履行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管职能。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水上旅游船舶专项检查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联合大检查。对“三无”船舶,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履行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