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2〕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旅游船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和谐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旅游船舶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随着从事水上旅游船舶数量的大幅增加,水上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将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吸取近几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多起客运船舶安全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确保我市水上旅游交通安全。
二、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水上旅游船舶安全管理方针,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隐患。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旅游事故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