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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按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三年行动”要求,2012年底前,全区各类建会企业包括区域、行业要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企业中构建起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包括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具体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摸清各类企业的底数,建立台账,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盟市、旗县(市区)等地方工会要主动发出要约,督促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推选代表、发出要约、征求意见、平等协商、职代会讨论通过、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公示等程序进行协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协商的企业,工会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督促企业响应要约开展协商。要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协商的实效性。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协商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福利待遇及离岗职工生活费等事项;对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聚的地区和行业,由区域、行业工会(工会联合会)组织或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代表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协商确定区域工资水平、行业同类工种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农牧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用工形式一线职工的劳动权益。要注意培养、选树和宣传先进典型,在每个旗县(市区)范围内都要培育5?6个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企业、2?3个以上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各自治区产业工会也要培养一定数量的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住自治区党委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对盟市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有利契机,推动各级党政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对各级党政的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措施,建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形成政府主导、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负责、相关部门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要认真执行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把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等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资政策体系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好。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根据自治区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行业的实际,指导企业认真测算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重要内容,依法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组织协调处理。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积极服务,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协商要约,着重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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