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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自治区产业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自治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联席(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现就做好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依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区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统一、协商程序尚需规范、协商针对性、实效性有待加强等问题。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明确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的原则,以职工为本,注重公平,积极探索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具体形式,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努力做到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经营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不得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础,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上浮一定幅度的基础上,综合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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