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严禁经销商通过租用或借用农民身份证件等方式,办理虚假手续,骗取套取国家补贴资金;严禁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串通,虚报冒领国家补贴资金;严禁参与倒卖购机补贴指标或倒卖补贴机具。
第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开展不正当竞争,严禁以任何形式(推广费、服务费、好处费)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五条 经销商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合伙经销补贴产品;不得委托实施补贴的单位及个人代收农民购机款、押金等。
第十六条 经销商要主动维护购机者利益,不得恶性涨价;不得以降低配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诱导或强迫购机者购置某种补贴机具;不得搭车销售;不得拒开购机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违背农机购置补贴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经销商要向购机者出具农业机械“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八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任何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销商要健全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积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经销商考核、评优等常态化评价管理机制,实行经销商许可证管理制度,强化稳定、诚信的经销商队伍建设,切实维护购机者利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对经销商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视其具体情况做出警告、限期整改处理。
(一)违反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经销商代办补贴手续的。
3.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超前购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