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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渝中府发〔2012〕1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综管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微型企业发展这一民生大事,引导我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微型企业发展质量,现就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核心,以鼓励创业、扩大就业、扩大民营企业总量为着眼点,以数质并重、质量优先、民生改善为原则,在落实市政府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渝中区实际,重点扶持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科技、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微型企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创办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培训基地,提升微型企业发展存活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十二五”期间我区发展微型企业主体3380个。

  二、具体措施及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创业申请人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持市场开办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2、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的,可持房屋产权证明(如为租赁房,另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申请人承诺的《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办理注册登记,不需提供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对不涉及高危行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年检时可不提交审计报告。除前置许可文件、证明有效期届满外,微型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当年6月30日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参加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将延期参加年检的最长期限由1个月延长至6个月。

  (二)重点扶持对象

  1、大中专毕业生和户口在渝中区的退伍军人

  (1)对已经完全享受了税费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再增加享受三年“企业当年入库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贡献的扶持政策”和“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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