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7月1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