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最低不少于20人;具有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0人;从事现场瓦斯等级鉴定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
(5)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6)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与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本次资格重新认定工作还将参考资格单位的工作业绩,对虽然取得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但近年来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弄虚作假、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资格单位,取消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
3.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1)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重新认定申请文件;
(2)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重新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和履历表;
(5)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彩色扫描件;
(6)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7)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彩色扫描件;
(8)“四险一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9)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4.同一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只准许取得一个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从事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鉴定资格单位从事现场鉴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在其申请鉴定资格时所上报的人员名单内的人员。
5.申请资格重新认定的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的,必须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四、申请重新认定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起开始受理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的资格重新认定申请,截止时间到2010年4月30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联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联 系 人:郭兴晓
联系电话:0871-3515270